(2015)杭临商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584号原告: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谦。委托代理人:夏小良、章奕婷。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正文。委托代理人:张丁香、谷振,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涉及不动产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承揽合同》的合同标的系对不动产进行施工,该行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行为,施工行为的后果添附于不动产之上,并最终形成与不动产一体的、不可拆分的部分,故该行为属于建设公司施工施工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退还给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起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