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318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岚县梁家庄乡候家岩村人。被告温某,女,1990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岚县土峪乡清水河村人。原告王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和被告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2011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正月举行结婚典礼开始共同生活,同年3月10日在岚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农历7月25日生一女,取名王梓涵,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经常争吵打架。在结婚第一年的过年时双方就开始打架,在2014年农历11月被告离家时将家砸坏,还打原告母亲,并将自己的物品以及金银首饰带走,此后,被告一直未回家。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8800元,给被告购买金银首饰3万余元,购买衣服1万余元。被告陪嫁3千元。共同债务有向原告姐夫借款5万元。向被告叔叔借款的事不清楚,东村葡萄园的楼房是婚前原告父亲买的,太原东山雅居的楼房也是原告父亲买的。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现原告诉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梓涵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要求退还彩礼1万元及五金;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婚后双方偶有吵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共同财产有位于东村镇东村葡萄园的楼房一套、位于太原市东山雅居小区楼房一套。共同债务有购买太原市东山雅居小区的楼房时向被告叔叔借款10万元。向原告姐夫借款的事不清楚,未带走金银首饰,未打原告母亲,买衣服花费几千元,双方共同购买金银首饰花费3万元,其余陈述与原告一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冬天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正月举行结婚典礼并共同生活,同年3月10日在岚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农历7月25日生一女,取名王梓涵,现随原告生活。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8800元,被告陪嫁3千元。双方共同购买金花费3万余元。2014年农历11月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认识,但自愿登记结婚,并生一女,证明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因沟通不足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有所影响,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志宏审判员  李怀亮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