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琳与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241号原告:王琳。委托代理人:张坦。被告: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故城县邢德公路南侧H-1-3号。法定代表人:袁宝琴,公司经理。被告: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与康复街交叉口东南角亚茂大厦。法定代表人:袁宝琴,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云亭,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琳与被告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11日依法由审判员常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琳委托代理人张坦、被告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恒房地产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恒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云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琳诉称:2014年11月1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借资金10万元,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五,被告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瑞恒房地产公司、瑞恒担保公司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约定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方正在筹款解决债务,希望不扩大诉讼损失。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征得当事人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一、借款合同一份;二、银行汇款单一份。被告瑞恒房地产公司、瑞恒担保公司对原告王琳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两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被告均无异议,能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原告王琳与被告瑞恒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瑞恒房地产公司提供借款10万元,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被告瑞恒担保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原告王琳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瑞恒房地产公司将利息付至2015年3月,后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款担保合同载明了借款金额,并有借款人瑞恒房地产公司、担保人瑞恒担保公司的盖章确认,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应确认其效力;且原告方提交了给被告瑞恒房地产公司的的银行汇款记录,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经原告催要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的担保方,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方主张的要求被告依照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支付利息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1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1.5%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止为8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琳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8400元,被告衡水瑞恒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常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