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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5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蓝小芹与王中伟、王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小芹,王中伟,王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508-4号申请人蓝小芹。被执行人王中伟。被执行人王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蓝小芹与被执行人王中伟、王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中伟、王冰应偿还的执行款及负担执行费,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显锋审判员  莫愈松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朝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