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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东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建强,淮安市淮安区苏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陈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楚士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