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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卢忠明与詹长春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卢忠明,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詹长春,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卢忠明因与被申请人詹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詹长春名下坐落福建省顺昌县双溪中山中路XX号X层店面1间(房产证号:2010XX**),保全价值9万元为限。申请人卢忠明及案外人陈家妹自愿以其名下坐落顺昌县双溪城北路XXX号XX幢X层XXX室房产(房产证号:2009XX**号)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忠明与本案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其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卢忠明及案外人陈家妹名下坐落顺昌县双溪城北路XXX号XX幢X层XXX室房产(房产证号:2009X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詹长春名下坐落顺昌县双溪中山中路XX号X层店面1间(房产证号:2010XX**)。申请人卢忠明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案财产保全费920元,由申请人卢忠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平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彩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