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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贵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贵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54号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588号。法定代表人:梁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系公司员工。被告:陈贵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贵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贵亮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贵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陆 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