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陈石庆、林青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陈石庆,林青月,张明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城关金山北路37号。法定代表人张光城,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舒骏,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系该行职员。被告陈石庆,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林青月,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明春,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被告陈石庆、林青月、张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成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