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高某某与孙某某、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33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34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尚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0.6812万元,本院已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经“四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