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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娥与被告杨茂应,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娥,杨茂应,高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668号原告李明娥,女,汉族,1957年10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延长县七里村镇人,现住延长县七里村镇街道办事处第一社区卷烟厂,公民身份号码:612621195710061629。被告杨茂应,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宝塔区碾庄沟口东浩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721223031x。被告高向东,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现住宝塔区碾庄沟口东浩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李明娥诉杨茂应,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娥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娥撤回对杨茂应、高向东的起诉。审判员  赵士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