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95号原告王某某,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某某,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洪波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人民陪审员 侯淑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路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