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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文兵与崔哲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解字第00059号原告:陈文兵,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代理人:朱春阳,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哲元,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文兵诉被告崔哲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文兵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哲元民诉前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兵撤回民诉前调的申请。审判员  陈非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