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高奇锋与翁海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奇锋,翁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499号申请执行人高奇锋。被执行人翁海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0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翁海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翁海军的银行存款27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