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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民初字第0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罗江伦与四川迪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江伦,四川迪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3242号原告罗江伦,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丰农种子行业主,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四川迪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静居寺路20号农牧综合市场11栋5号,组织机构代码74000362-9。法定代表人卓比耀,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江伦与被告四川迪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9月14日庭外和解,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江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迪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故原告罗江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江伦撤回对被告四川迪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罗江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