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任建军与朱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军,朱伟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290号原告:任建军。委托代理人:吴锦群。被告:朱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军与被告朱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建军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