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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任建军与朱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军,朱伟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290号原告:任建军。委托代理人:吴锦群。被告:朱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军与被告朱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建军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