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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肖元军、刘晏晏与刘晏晏、富阳市富东劳务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稿签发:核稿:拟稿:存卷4份,共印12份主送:当事人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肖元军。委托代理人:石爱清。被告:刘晏晏。被告:富阳市富东劳务服务部。法定代理人:陈金法。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代表人:陈红军。委托代理人: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元军诉被告刘晏晏、富阳市富东劳务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元军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元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元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1元,减半收取1370.5元,由原告肖元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春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项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