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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陈煜与陈晔军、董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煜,陈晔军,董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763号原告陈煜。委托代理人陈峥,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晔军。被告董雯。原告陈煜与被告陈晔军、董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煜的委托代理人陈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晔军及董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煜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晔军经朋友介绍相识。2014年7月,陈晔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万元(以下币种均同),原告于同年7月22日通过银行向陈晔军转账交付了22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催讨,陈晔军只于2015年2月17日归还了2万元,同日,陈晔军还向原告补写了1张20万元的欠条,承诺于2015年4月前归还该款。然至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无着。被告董雯系陈晔军的妻子。依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晔军归还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4,572.5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暂算至2015年9月11日,要求算至判决生效日止);要求被告董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交通银行转账回单、欠条、户籍信息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被告陈晔军、董雯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陈晔军银行账户转款22万元。2015年2月17日,陈晔军向原告归还了2万元,其并以欠款人的身份向原告立具“欠条”1份,内载“今欠陈煜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定于2015.4月前还清”。因其未践约还款,致涉讼。另查,被告董雯系陈晔军之妻,双方于2013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原告因本案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1,542.86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转账回单及欠条证实了陈晔军结欠其钱款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陈晔军理当依其承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其承担归还欠款及支付利息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陈晔军上述债务形成于与董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有权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晔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煜欠款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陈晔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三、被告陈晔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案财产保全费1,542.86元;四、被告董雯对被告陈晔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4.3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伟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