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梁群容与陈明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娇,梁群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娇,女,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198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群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229。上诉人陈明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9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为上诉人陈明娇,且本案为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租赁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绮姗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