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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梁群容与陈明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娇,梁群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娇,女,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198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群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229。上诉人陈明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9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为上诉人陈明娇,且本案为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租赁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绮姗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