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永宏与苏彦章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宏,苏彦章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35号原告徐永宏,男,汉族,来兰州务工人员,住甘肃省永靖县。委托代理人刘进忠,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彦章,男,汉族,来兰州务工人员,住甘肃省临洮县,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新村。本院在审理徐永宏诉苏彦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宏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彦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宏撤回对被告苏彦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永宏承担。审判员 管兰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