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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名琳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名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340号原告: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雪女,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名琳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海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超峰,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名琳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969元,依法减半收取1984.50元,由原告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欢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应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