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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民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钱玉美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王晓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玉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王晓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钱玉美。委托代理人:杨佳斌,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法定代表人:董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登部,系公司员工。被告:王晓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玉美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王晓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玉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玉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玉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俊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