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刑初速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李刑初速字第58号被告人刘某某汉族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2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7月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原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诉(2015)423号指控事实2015年3月11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刘福园在青岛市李沧区振华路192号黄焖鸡米饭店内,趁店内无人看管之际,窃取饭店吧台内钱包中的人民币1000余元。赃款挥霍。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被告人刘福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福园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福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刘福园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