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波诉盖州市新金都大酒店、王彬、张绪伦买卖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盖州市新金都大酒店,王彬,张绪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2061号原告李波,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盖州市新金都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曹军,系董事长。被告王彬,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绪伦,男,其他自然��况不详。原告李波诉被告盖州市新金都大酒店、王彬、张绪伦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波诉称,盖州市新金都大酒店在2012年—2014年期间由经理王彬、采购员张绪伦多次向我店购买海鲜,经多次索款都一直没有给明确的答复,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共计44,052.00元。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原告李波诉被告盖州市新金都大酒店、王彬、张绪伦买卖欠款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向被告王彬、张绪伦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送达。此后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王彬、张绪伦的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绍绪代理审判员 顾 郁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