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8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红雷与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雷,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8212号原告刘红雷,农民。被告张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雷与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建下落不明,故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无法送达应诉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红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