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商字第2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国勤与山东玉林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王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勤,山东玉林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王华,鲁慧,王玉林,山东雪野啤酒有限公司,屈传杰,徐慧,莱芜市莱城区鲁宝农发产品加工厂,屈学宝,李贞翠,莱芜市昭昆商贸有限公司,孟昭昆,孙延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商字第2364-1号原告:王国勤。被告:山东玉林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陈家庄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华,经理。被告:王华。被告:鲁慧。被告:王玉林。被告:山东雪野啤酒有限公司,住所:莱芜市农高区万兴路9号。法定代表人:屈传杰,经理。被告:屈传杰。被告:徐慧。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鲁宝农发产品加工厂,住所:莱芜市莱城区杨庄镇朱屈街村。负责人:屈学宝,经理。被告:屈学宝。被告:李贞翠。被告:莱芜市昭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仓上村。法定代表人:孟昭昆,经理。被告:孟昭昆。被告:孙延香。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屈传杰名下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莱房权证莱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17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宫晓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