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821号原告邓某某,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庆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