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821号原告邓某某,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庆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