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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绍贵与陈广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贵,陈广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614号原告:黄绍贵,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赵仁龙,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广俊,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季辉,寿县炎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绍贵诉被告陈广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绍贵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绍贵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绍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黄绍贵负担。审判员 李 世 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中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