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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商初字第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栋余、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栋余,夏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商初字第0397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述伟,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栋余,居民。被告夏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栋余、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栋余、夏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