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方钢诉方三九、徐红、姚荣荣、被告蔡淼股东权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钢,方三九,徐红,姚荣荣,蔡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09号原告方钢,男,汉族,1953年7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昊,系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三九,男,汉族,1949年1月10日出生。被告徐红,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晏、刘倩,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荣荣,女,汉族,1956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晏、刘倩,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淼,女,汉族,1983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晏、刘倩,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方钢诉被告方三九、被告徐红、被告姚荣荣、被告蔡淼股东权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姚荣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均系武汉市武汉油缸厂股东,双方之间的纠纷系由武汉市武汉油缸厂清算引起,现武汉市武汉油缸厂清算案件正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被告均系武汉市武汉油缸厂股东,武汉市武汉油缸厂因需清算提起诉讼,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在武汉市武汉油缸厂司法清算期间,武汉市武汉油缸厂职工股东会与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处理该公司司法清算事宜,已交付代理费1200000元,原告认为其作为武汉市武汉油缸厂股东之一对该委托行为既不知情也未同意,要求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比例由四被告赔偿其损失300000元。本院认为,该纠纷发生在司法清算期间,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司法清算管理人系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指定,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清算期间由清算费用引起的纠纷应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姚荣荣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