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乐清市中楠天驰置业有限公司与余云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云建,乐清市中楠天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云建。委托代理人:郑凯,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中楠天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卓。委托代理人:叶阿静、陈海峰,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云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云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苗苗审 判 员 蔡蓓蓓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