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金明智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76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明智,***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闵行区七莘路***弄***号***室;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4月、2013年6月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金明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闵刑初字第1961号刑事判决,金明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明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金明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明智撤回上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刑初字第19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长坤代理审判员 邬小骋代理审判员 巩一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林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