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马准成与李群方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准成,李群方,郭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95-4号申请人马准成被执行人李群方被执行人郭海东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武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群方在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董信用社持有的40000元股金(股金号:28810003011001794018)转让给申请人马准成。另查明被执行人李群方原持有的40000元股金,2014年度分红金额为4584元,分红部分已转增为股本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群方在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董信用社增持的4584元股金转让给申请人马准成。申请人马准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