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执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某某公司冻结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燕霞,河北迅达经贸有限公司,郭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裕执字第00655号申请执行人肖燕霞,女,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国际城四期61-1-101。被执行人河北迅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西二环南路99号。被执行人郭贺勋,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73号2-1-402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年裕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迅达经贸有限公司、郭贺勋在银行的存款395195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志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