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孙德超与王春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超,王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孙德超,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执行人王春龙,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申请执行人孙德超与被执行人王春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德超依据(2013)敖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春龙给付抚养费及诉讼费10095元。经查,现王春龙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3)敖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丞审判员 朱咏君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