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俊伟与刘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伟,刘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刘俊伟,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平县人。委托代理人万克,江西康润(星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国华,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伟与被告刘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伟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伟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俊伟负担。审 判 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