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建瓯市盈丰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宝会、吴菊花、余声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建瓯市盈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陈瑶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志超,住建瓯市。被告刘宝会,住建瓯市。被告吴菊花,住建瓯市。被告余声永,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瓯市盈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宝会、吴菊花、余声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瓯市盈丰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瓯市盈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5.00元,减半收取为7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杨国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