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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中青易体能运动有限公司与姜林海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青易体能运动有限公司,姜林海,郝中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677号原告北京中青易体能运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35号院1号楼4层545。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开丽,女,1969年5月6日出生。被告姜林海,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被告郝中立,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青易体能运动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林海、郝中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青易体能运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青易体能运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青易体能运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二十六元,由原告北京中青易体能运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博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宝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