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瑞与郭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瑞,郭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伟。上诉人张瑞因与被上诉人郭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张瑞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瑞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少 兵审 判 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 欢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雯(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