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3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84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学法,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某,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明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