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波与张海军、尹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张海军,尹兆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2579号原告王波。被告张海军。被告尹兆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与被告张海军、尹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波以庭外已与被告张海军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波负担。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