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金玲与马炳德、赵彦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玲,马炳德,赵彦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68-1号原告高金玲。被告马炳德。被告赵彦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原告高金玲诉被告马炳德、赵彦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赵彦红所有的鲁G×××××号车辆进行了扣押,现因被告已交纳保证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彦红所有的鲁G×××××号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学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