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当阳执字第00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永菊与张杰、张真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菊,张杰,张真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当阳执字第00438-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菊,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张杰,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张真桥,民营企业业主。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461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杰所有的位于武昌区中南街民主路624号华润置地民主路项目高层1号楼栋2单元11-12层6室房屋的产权,但该房屋不宜强制执行。申请人李永菊已与被执行人张杰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张杰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借款370000元(被执行人张杰已于2015年9月14日偿还借款24000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中新审 判 员 刘建军代理审判员 望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 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