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章丘市金利经贸有限公司与章丘市佑明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金利经贸有限公司,章丘市佑明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金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丁文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章丘市佑明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金利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丘市佑明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章丘市佑明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章丘市佑明锻造有限公司的担保人魏佑明所有的位于章丘市山水泉城的房产一处,但执限内无法执结。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商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蒋忠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