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张贵。被上诉人迁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上诉人张贵因撤销规划证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行不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贵上诉称,住建局颁布规划证、勘查鉴定书是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并没有土地部门颁布的审批手续及土地证,所做出的规划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建筑在建设时造成上诉人房屋受损,该行政行为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予以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时间为2002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法不予受理。另,上诉人要求撤销房屋结构勘查鉴定书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审 判 员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景月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