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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祁光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祁光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张乐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隋雅静,员工。委托委托人李本友,员工。被告祁光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祁光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现系减半收取),本院已免收。审判员  刘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戚峰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