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27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天俊与张煌林、熊玉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天俊,张煌林,熊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2706-2号原告林天俊,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张煌林,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定县,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熊玉平,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定县,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林天俊与被告张煌林、熊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270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张煌林、熊玉平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A区)1-2幢15号店面(产权证号:xxxxx**)。2015年9月15日,原告林天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张煌林、熊玉平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A区)1-2幢15号店面(产权证号:xxxxx**)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煌林、熊玉平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A区)1-2幢15号店面(产权证号:xxxx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彦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