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六安明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华都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明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都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593号原告:六安明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李劲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琪,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都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边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洁,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明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华都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明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汪贤荣审 判 员 赵晓娟人民陪审员 李邦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