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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程伟亮强奸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程伟亮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24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法定代理人冯某,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被告人程伟亮,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辩护人刘通,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伟亮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以程伟亮的犯罪行为造成其身体及心理损害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程伟亮赔偿医疗检查费、心理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后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在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程伟亮的民事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撤回对被告人程伟亮的起诉。审 判 长  陈炳红人民陪审员  林锐鹏人民陪审员  周广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嘉亮沈泉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