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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襄阳市兴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襄樊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襄阳市兴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襄樊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8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襄阳市兴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新城湾小区。法定代表人:陈干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寇强,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生,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盛康街**号。法定代表人:任明乾,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襄樊分公司。代表人:任智民,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海,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襄樊市兴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襄樊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襄阳市兴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继辉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漆昌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