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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440号原告: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路桥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市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皖江路桥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安市政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皖江路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子 来源:百度搜索“”